在“三類股東”公司IPO審核標準中,證監會強調,基於《證券法》、《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穩定性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明確性是基本條件。為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穩定性,確保控股股東履行受托責任,監管部門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壹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即不得為契約型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