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