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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在壹定期限後,約定以某壹價格回購,不考慮實際價值,該約定是否有效?案例!!!!!!!!!!!

明股實債本質上還是債權投資。

監管態度微妙,沒有命令禁止。

所以還是私募基金的PE運作方式,尤其是“本土化”。

值得註意的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以下簡稱107號文件),稱“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融資業務”。

但據分析,該通知並非以命令的形式發布,而是以通知的形式通知政府相關部門,在性質上應該屬於規範性文件。

綜上所述,這種操作模式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是可行的。目前問題不大,未來看監管部門的規模。

四川律師事務所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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