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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控PPP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

財政部、發改委等六部委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從正反兩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正面清單主要涉及制度建設。比如,允許地方政府以獨立投資或與社會資本聯合投資的形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進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按照* * *共享利益* * *承擔風險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以適當讓利。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包括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融資擔保體系。

負面清單主要涉及融資方式、收益擔保等。比如,不允許地方政府用借入資金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和各類政府性投資基金違規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參與PPP項目、設立各類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時,不得承諾以任何方式回購社會資本者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在有限合夥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中附加條款變相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