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並非如此。GP與LP之間的權利義務由雙方自行約定,其分紅按合夥協議履行。有限合夥和美國的投行差不多,不要用那個版本的工商局。
GP是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者,對合夥企業有最終決定權。那GP按照行業規範應該拿多少呢?讓我跟妳談談:
比如GP管理了壹只654.38+00萬的私募基金,我們的預期收益率定律是654.38+00%,那麽我們的收益應該是654.38+00萬。654.38+0萬以內,按約定分紅。但問題是,其實我們今年的收入是200萬,所以超出的部分是654.38+0萬,GP拿45%,剩下的分給其他LP。
這樣的合夥制類似於美國的投資銀行,通過合夥制籌集資金,投資創收企業,通過IPO或之前的並購獲得收益。
不要小看GP。妳的錢壹點壹點進入有限合夥,所以等於GP的錢。誰說的不重要,只有GP說的。在他辭職之前,GP是這家合夥企業的創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