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業投入保障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將林業部門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計劃,將森林公路、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繼續加大對重點生態工程的投入。
在生態效益補償方面,要求各級政府盡快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從2010起,屬於集體林的國家級公益林中央財政補償標準由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10元,補償標準隨財力增長逐步提高,地方財政也將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補償。
在林業補貼方面,建立造林、撫育、保護和管理補貼制度,從2009年開始開展造林苗木和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根據新修訂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標準由林產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核減後,林業部門的行政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部門預算撥付。
在稅費支持方面,國家繼續對林區以“三渣”(采伐、制材、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