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前,將新建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存入專門銀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前,將所購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存入專門銀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壹百六十五條商品房、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分別不低於20%和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