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正部級機構。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局級),1950成立,1988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國務院(副部級),1993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還設有省、市、縣、市轄區國家稅務局,並指導省、市、縣、市轄區地方稅務局的工作。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組織機構設置為四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和縣(市、旗)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
1.起草稅收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會同財政部上報下發,制定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稅收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的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稅、* *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征收管理,爭取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研究中央和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稅收業務和稅收征收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地方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