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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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五條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符合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年度最高醫療費用,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參保人員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累計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含),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含)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起付標準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負65%+05%;退休人員從統籌基金中支付90%,個人負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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