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領適用對象(條件)
1、領取失業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參保繳費不足1年且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3、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