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 *維修基金壹般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根據2008年2月1日生效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公共* * *維修資金繳納部門如下: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劃轉: (壹)業主大會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二)業主委員會通知直轄市、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通知負責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設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相關賬目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