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範圍;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股東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事宜作出決議;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