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第二條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綜社[2007]252號),補貼標準如下。
(壹)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按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二)對不享受低保、無業且無穩定收入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壹級或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參照城鄉低保標準,按其戶籍類別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三)對無業無穩定收入的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三、四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視力殘疾人,壹、二、三、四級殘疾的言語殘疾人、聽力殘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