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1日實施。與原辦法的區別:物業維修基金確定繳納時間。
原規定:目前很多房屋維修資金都是購房人辦理房產證時連同契稅壹起繳納的。新規: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否則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影響:壹些投資房產的人,買房後壹般不入住,也不辦理房產證,物業維護費遲遲不交,影響其他住戶維護房屋。新規實施後,未交費的業主將得不到新房鑰匙,這將規範房屋的維護和維修。
改善維修基金
原規定:原來我市是按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收取維修資金的,規定按照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4%-6%計算。壹般來說,普通住宅20元/m2,小高層、別墅、商務樓30元/m2。新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高到5%-8%,也就是說,首期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時,最多要多交4%左右。另外,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30%時,業主需要重新繳納。但因為目前具體細則還沒有出臺,相關部門還沒有算出準確的數字。影響:如果房屋建築安裝費用按600元/平方米計算,假設繳存比例為5%,那麽首期要繳存的物業維修基金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來的首期繳存費用僅為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增加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