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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的對象

貪汙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包括:

(1)國有財產,即國有財產。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許多公民合夥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而不屬於集體。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公益事業”主要是指服務於社會福利的非營利性事項。“社會捐贈”是指個人、組織或者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和貧困地區捐贈或者贊助的款物。“專項資金”是指專門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資金。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和運輸中的私有財產。

單位的經濟性質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基礎上,兼顧註冊資金來源、人員管理和利潤分配,實事求是地確定。單位雖有國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但國有、集體無投資、無貸款、無集資,不按國有、集體企業管理機制管理。個人自行籌資,自行聘用人員,自主經營,剩余利潤可按約定自主分配,不算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