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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無力償還怎麽辦

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如果不賠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現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