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為提供特定社會公***產品和服務,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壹種手段,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主要區別:
(1)收取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壹般不與被征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而行政性收費與提供具體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相聯系。
(2)
收入特性不同。政府性基金屬於非補償性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與具有特定目的的稅收性質相同,是比較典型的“準稅收”;而行政性收費除專項收費外,壹般具有補償性特點。
(3)
收入來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渠道和形式較多,既有以稅收、價格為載體征收,也有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的壹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費收入壹般只能來源於被管理或服務對象。
(4)
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征收數額壹般都比較大,具有專門用途,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數額壹般較小,用於相關管理或服務中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