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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養老統籌標準

內蒙古養老統籌標準如下。

1、在全區範圍內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的四統壹,即統壹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自治區統壹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壹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統壹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壹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並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統壹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2、各級經辦機構要按照全區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並使用全區統壹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實行集中管理,全面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

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統籌管理和使用,並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和調劑補助辦法。

4、保人員在自治區範圍內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