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職業年金繳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按有關規定轉入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征繳賬戶,省級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征繳賬戶的資金及時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征繳賬戶,確保資金的完整、安全和獨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的設立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3)根據有關規定,本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出國定居、死亡等時。,他們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協助支付職業年金待遇;本單位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時,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賬戶轉移,並協助辦理職業年金賬戶轉移;本單位工作人員遇有上述情況或其他相關情況,應向同級財政申請記錄撥付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