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於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間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
第七條 各教育處(組)初審後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將在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網站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聽取各方意見。最終確定的推薦名單和推薦材料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第八條 留學基金委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留學基金委網上進行二次公示。
第九條 留學基金委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準後,通知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