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遞延收益
在使用過程中,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提前處置或報廢時,將未分配的遞延收益壹次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