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黨和政府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扶貧開發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制定全縣扶貧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貧困鄉鎮和重點村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總結推廣扶貧開發工作典型經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扶貧辦的機構職能是什麽?
1,研究制定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統籌社會各界扶貧工作,協調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定點扶貧工作和東部發達地區與西部貧困地區的扶貧協作;
3、制定農村貧困人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扶持標準,研究提出確定和撤銷重點縣的意見;
4.組織扶貧開發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扶貧系統統計監測工作;
5.協調制定中央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使用,指導跨省重點扶貧項目;
6、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宣傳工作;
7、負責扶貧國際交流與合作;
8.承擔全國貧困地區幹部扶貧開發培訓工作;
9.承辦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