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以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結果往往是限期償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就業期間壹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費用由社保基金承擔。反之,如果沒有繳納社保,則由用人單位按照社保標準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七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生病受傷;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或職業病;失業;生育能力。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確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