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3.公司主管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不少於本部門從業人員的65,438+0/2,主管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經理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5年以上;公司主要分支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已全部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