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按單個投資基金核算:壹年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損益余額大於零的,按20%的稅率征稅;股息收入,如果有的話,也按20%的稅率征稅。
二、按年收入整體核算:這種核算方式實際上是將創業投資基金視為“個體工商戶”,按照與“個體工商戶”類似的方式納稅。
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夥制,實行“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即基金層面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基金合夥人在獲得份額收益時單獨納稅。
但根據現行稅法的要求,合夥企業當年取得利潤後,無論是否實際分配給合夥人,都要按照分配給合夥人的部分征稅。如果合夥企業發生虧損,虧損只能從利潤中向後扣除,而不能從以前年度的利潤中向後扣除。風險投資基金壹般的特點是先盈利後虧損。這樣壹來,稅收必須在獲利年度繳納,進入虧損年度後不能抵扣,因此實際稅負可能遠高於法定稅率。
為此,業界壹直呼籲創投基金按照“全生命周期核算”納稅,但壹直沒有相關政策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