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的。
什麽是財政撥款,什麽是行政事業性收費,詳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70號+01):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相應的折舊和攤銷扣除。
以上回復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