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由於不具備放貸資質,因此常會借道“明股實債“以股權投資加回購方式完成債權投資行為。
明股實債是指以股權名義進行投資,但其權利義務、交易實質均類似或實際上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其與傳統單純股權或者債權投資的區別在於雖然形式上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標的公司,但實際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基於對股權投資的權益性以及債權投資的穩定回報的追求,“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作為壹種創新投資業務被許多企業大量運用,其是投資方、融資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訴求的集中體現。
首先,在“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中,融資方壹方面可以滿足自身融資需求,另壹方面可以在賬目上擴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額度。同時,此投資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資產負債比;其次,投資方壹方面可以規避自身不存在放貸資質的法律規定,另壹方面可以在較低風險前提下獲得相應收益;最後,資產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公司、券商資管計劃等)在“明股實債”投資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這種交易模式中進壹步擴大管理規模獲取相應的管理報酬。由此可知,“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之所以可以實現,是各方利益訴求博弈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