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1。鄉(鎮)衛生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300元以下為30%;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報銷70%;3、2000元(不含)以上,報銷50%。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500元以下,報銷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報銷65%;3、10000元(不含)以上,報銷50%。三級、二級醫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500元以下為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報銷55%;3、10000元(不含)以上,報銷50%。四、三級醫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1、1萬元以下的,報銷20%;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報銷45%;3、10000元(不含),報銷4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