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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在什麽情況下必須退任呢?

中國所謂的基金準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基金托管公司也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由投資公司指定的基金托管人,壹般為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機構,主要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辦理證券買賣中的錢貨清算、過戶、支付收益等,計算基金買賣價格,審查基金資產凈值並出具基金業績報告,及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維護投資人的利益權利等職責。壹般情況下,基金托管公司與投資公司之間訂有契約關系,以明確各自的權利與責任。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基金托管人須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公司符合基金持有公司利益;

3.代表壹定比例(如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公司退任;

4.主管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公司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後,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基金章程所列程序進行提名、形成決議,提出新任基金托管公司名單,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經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後,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公司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的,該基金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