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經財稅部門確認,可允許納稅人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前扣除。
申請捐贈稅前扣除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共法人資格,財產管理和使用符合各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公益法人所有。4、收入和經營儲蓄主要用於經營活動的目的。5.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性組織。6.不從事與建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擁有壹個不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的組織。9.捐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的分配,對該組織的財產沒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