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第三期”與女職工不正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後,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時間確定為女職工“第三期”期滿。女職工“第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或者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至“第三期”期滿之日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