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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收入和公***財政收入的合理比例如何?

政府基金收入占公***財政收入多少,才可以認為政府財政不是“土地財政”,目前國際國內都並無標準。而且,要明白的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無論占公***財政收入多大比例,也不能簡單由此界定地方財政是否就是土地財政。

這是因為:

壹、政府基金收入,並非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基金收入中,還包含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金、地方育林金等。這個,還要看基金收入的結構。目前,我國壹些地方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占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這才能說明“土地財政”的特點。

二、公***財政收入來自土地的收入,也並非基金收入。稅收中,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甚至包括部分營業稅,都與土地相關。“土地財政”並不是簡單指賣地的土地出讓金。據有關機構調查,我國土地直接稅收及城市擴張帶來的間接稅收占地方預算內收入的40%。

不過,總體上目前全國政系統要求提高財政收入質量,主要是控制稅收占公***財政收入的比重,這個嚴格說不能低於60%,也就是要求稅收比例要占大部分。考核指標要求政府基金收入占公***財政收入不超過40%。

PS:實際上,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也都依靠“土地財政”,但國外主要通過對存量土地征收物業稅、房產稅等方式創造財政收入,這樣既體現了公平性,也保證了政府有相對穩定的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