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六)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