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擴大了勞務費開支範圍,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員的基礎上,增加博士後、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並將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開支範圍;明確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取消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人員性費用的開支比例限制。此外,新辦法還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將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並為壹個科目,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的20%。完善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余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時規定,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結轉下年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