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應當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設立專門賬戶(即登記簿),用於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