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麽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所謂的“股份代持協議”就是股東將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東名義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同時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確認股份的實際持有人為未登記的股東,這種現象被稱為股份代持,雙方的股份確認協議就是“股份代持協議”。對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規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當初產生代持股份的現象主要是在改制時突破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規定,幫助職工擁有單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職工持股會”類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