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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下政府投資項目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適用於投資規模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高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各級相關部門要優先考慮定價機制透明、現金流穩定的項目。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第壹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是指政府和社會資本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建立的長期合作關系。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有利於創新投融資機制,拓寬社會資本的投資渠道,增強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有利於促進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利於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