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六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用其他用途。在本案中,曹某為了謀取私人利益,擅自挪用社保基金,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依法追究其個人責任。
如果依法履行職務,為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進行壹些投資行為,那是沒問題的。通常來說,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有三種:壹是將基金存入銀行,或是購買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發行的債券;二是社會保障機構將基金直接用於興辦各種實業,如開辦礦山、興辦銀行或是參股合資;三是將基金存入銀行或交給投資公司,委托他們進行投資,所獲利潤按合同規定***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