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的職能如下:
1,社會保險可以起到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社會成員的老、弱、病、殘、孕、殘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制度下不可避免的客觀現象。社會保險就是在社會成員遇到這種情況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2.社會保險有利於保證社會勞動的順利再生產。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意外事故,造成勞動再生產的停頓。社會保險是在勞動者遇到上述風險事故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復;
3.社會保險有利於社會公平。由於人們受教育程度和勞動能力的差異,會造成收入差距。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來聚集保險資金,對低收入或者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給予補貼,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在壹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4.社會保險有利於促進社會進步。保險具有互助的特性,社會保險更能體現互助合作的精神。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訴訟時效還可以根據特殊原因延長或縮短,如當事人患嚴重疾病或遭受不公平待遇等原因導致訴訟失敗。最後,社保訴訟需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其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