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涉及下列行為:(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預測證券投資的業績。(3)違規承諾獲利或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證券投資受主客觀因素影響,披露基金證券投資業績預測會誤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