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如有部分損壞或短缺,應按申報價值的比例賠償;
2.未報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資的三倍;
3.郵件延誤的(以向社會公布的全程時限為準),免收郵費(不含包裝盒、簡表、保價費等額外費用);
4.壹票多封郵件的賠償按照與協議客戶簽訂的協議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壹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查詢、損失賠償方式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第四十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