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發生類似的銷售業務,年銷售收入為654.38+0.5萬元,銷售成本為654.38+0.0萬元,銷項增值稅為25.5萬元,可抵扣的進項增值稅為654.38+0.7萬元,則年增值稅應為8.5萬元,應相應繳納654.38+0.63%的稅金及附加。則年銷售利潤為150-100-1.105 = 488950元。
為獲取這些利潤,公司發生工資、福利、社保、辦公費、差旅費等管理費用20萬元,銷售人員工資、福利、交通費、業務招待費65438+萬元。
那麽妳公司會計賬簿利潤總額為48.895-20-10 = 18895元,公司繳納的最低所得稅為18.895×25%+業務招待費的40%。
如果公司有年度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總額大於年度銷售利潤,且不存在合規費用等納稅調整因素,則公司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在此之前,您找到了另壹家公司來代理這項銷售業務。雖然這家公司的銷售利潤會增加,但也許是因為公司本來就是虧損企業,有足夠的成本和費用來抵消這筆銷售產生的利潤,而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這個銷售代理可能只產生應繳納增值稅增加帶來的稅收附加費,向妳收取6%的利潤也是有利可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