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如果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會提出使用建議。提出的使用建議應在相關業主的公共活動區進行公示。
2.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使用的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的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向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工程竣工驗收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到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