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所以大修基金最晚需要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繳納,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開發商代收房屋維修基金的時間壹般是辦理房產的前壹個月,購房者在繳納維修基金壹個月後,應向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壹並交齊,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壹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