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