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采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壹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壹壹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壹般預算收入總計和壹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征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征收任務及征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