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通知。分階段實施失業補貼政策。2020年3月至5438年6月+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實際繳費記錄滿1年的,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標準的80%;實際繳費記錄不滿1年的,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不得縮短。失業救濟金只能申領壹次,不得跨地區重復申領。在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關系不轉出(轉入)。失業救濟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發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已領取失業救濟金,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