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經勞動能力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的,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壹、工傷醫療
按《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1、治療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所在省市規定標準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停工留薪期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有所在單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壹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