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企業同壹年度只能申請壹個項目(指壹項技術或產品)。企業在申報時要特別註意不要將幾項合並。
(2)驗收評審後確定為不合格的項目,經修改補充後可在當年再次申請;項目評審確定為不予批準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企業不得申請其他項目。
(3)已獲創新基金支持的企業,待已批準的項目通過驗收後,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接企業當年不得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