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壹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壹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壹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壹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壹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壹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